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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接收

接收细则

接收标准

征集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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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细则

    昆明市档案馆是昆明市的综合性档案馆。为了完好地保存和有效地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把档案馆真正建设成为永久保管档案的基础,为党和国家社会各方面利用和研究档案资料服务,根据《档案法》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接收与征集档案资料的指导思想

   1、在维护党和国家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根据档案分级管理的原则,将应该由本馆收集的一切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形态的档案,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
   2、档案是档案馆开展工作的物质基础,积极开展档案的接收与征集工作,努力开发档案的信息资源,完好地保存和为社会提供有效的利用。

二、接收和征集档案的范围

   (一)文书档案
    1、中共昆明市委、市纪委、市人大及其常设机构、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工会、共青团昆明市委、市妇联等机构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的临时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
    2、市级和专业主管机关直属的企事业单位(包括公司、工厂、医院、学校等)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
    3、市属撤销单位的全部档案资料;
    4、市级直属机关的派出性单位(如市工商局、市税务局的各分局等)形成的档案,视为派出部门全宗的组成部分,随其主管机关的档案一并进馆;
    5、党的关系在昆明市,受地方和上级主管机关双重领导的地位,工作活动中形成的以反映本市某项事业或建设活动为主的档案;
    6、选择少数档案齐全完整的有代表性的国营事业单位(如商店、中学等)的档案,接收进馆;
    7、选择少数档案齐全完整的典型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个体户的档案,收集入馆或代为保存。
   (二)科学技术档案
   凡能够反映本市一定时期科学发展水平的有代表性的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科学档案均接收进馆。
   1、生产技术档案,包括本市的资源调查、普查、区域规划、大中型水利设施、品种改良、疫病、虫害防治、本市的传统产品、名牌产品、自行设计与生产的其它优质产品、土特产品等生产技术档案的正本、副本;
   2、自然科学研究档案,本市受奖的科研项目、科研成果材料(包括科研报告、科研论文等),鉴定推广材料的正本或副本;
   3、水文、地质(含工程地质)、地震、测绘、气象、天文、物探等活动中形成的与本市有直接关系的经归纳、研究、整理的成果材料的正本或副本。
   (三)专业档案
   按照《档案馆工作通则》和有关规定,应进馆的专业档案,从内容和反映的专业领域分,包括会计档案、诉讼档案、文学艺术档案、人口普法档案地名档案、商标档案、教学档案、书稿档案、统计档案、新闻档案、信访档案、经检档案、著名人物档案、工商档案,以及按规定应进馆的人事档案、家谱、族谱等需要进馆的部分;从档案的载体材料和形成的手段上分,还应包括录音、录像、照片档案。
   (四)资料
   1、本市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编印的各种文件汇编、统件资料、机构沿革大事记、会议简介、概况、年鉴、全宗介绍等参考资料;
   2、本市编印的或记述、反映本市内容的各种新旧史志;
   3、本市编纂出版的或以本市活动为素材的,或直接记述和反映本市有关情况的各种刊物和图书资料等;
   4、本市范围内的家史、厂史、村史等材料,以及“文革”中群众组织有关情况的材料;
   5、与本市文化、风俗、宗教信仰等有关的经卷、照片、书画等;
   6、各种有关云南省、昆明市的报刊、杂志。

三、档案、资料的进馆时间

   进馆档案必须保持全宗的完整性,凡需要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不论何种门类和载体,均应按规定统一向市档案馆移交。
   1、各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档案在本单位保存十年后向档案馆移交。
   2、国营和集集性质的企业,按市档案馆确定的移交单位接收,时间为保管时期满二十年。
   3、民主党派、三资企业、合资企业、独资企业、个体经济以及其他私有的档案材料,经与其法人代表协商同意后,接收或代存。
   4、撤销、分设、合并等的单位,按昆明市人民政府昆政发(1994)66号文件“关于批转市档案局《关于体制改革、机构改革中档案整理、移交管理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5、对于没有保管条件或保管条件恶劣的单位,档案在本单位保管不满十年的,档案馆可超前或强制接收进馆。

四、档案的移交

   1、凡进馆档案均应符合《昆明市档案馆接收档案质量标准》,科技档案、专业档案按有关案卷质量标准进行,由移交单位负责整理加工,合格后方可移交。
   2、编造案卷目录一式二份。一份存移交单位备查,一份装订成案卷排为最后一卷,作为档案移交;一份交市档案馆作查找工具。
   3、案卷封面上的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用毛笔或号码戳盖油黑)填好,其中全宗号、目录号按市档案馆确定的号码编写。
   4、各单位编写的与移交档案年份相关的组织沿革、全宗介绍、卡片索引等检索工具与应随同档案一齐向市档案馆移交。
   5、交接双方要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在交接文据上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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